郑州房妹事件爆料人遇袭重伤案曝出六大疑问
2016-03-02 16:08:34   来源:中国杭州网-杭州时报综合   评论:0 点击:

  2015年10月13日晚6点多,知名媒体人、大象融媒体集团大象舆情研究院总编辑杨延方在其单位门口遭人袭击致重伤,后被紧急转送至河南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

  家属称,事发当晚医院连下2次病危通知书,接警的经八路派出所13日晚凌晨还对家属出示的杨延方病危通知书进行了复印。但案发4天后(10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才立案侦查。

  杨延方曾获国家级新闻奖及省级以上新闻奖多次,后因“郑州房妹”一事被业界所熟知。杨延方被袭之事被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引起极大反响,“是不是遭人打击报复?”自然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受理、侦查该案已4月有余。 据知情人士介绍,案发现场目击者称,涉案人员共7人,3女4男。事情起因是其中两名年轻女子康梦和牛倩倩上门索要证书,索要无果后,康梦叫来其母丁青玲和刘海超、陈军、张超、张福宽共4名男子,欲对杨延方实施绑架并殴打,造成杨延方重伤二级。

  记者从家属处获悉,涉案7人中,牛倩倩被警方认为与伤人案件无关。其余6人,张超被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康梦、丁青玲、刘海超、陈军被另案处理,张福宽仍在逃。

  案件细节让受害人及家属心生诸多疑问。

  疑问1:“案发地周围监控均已损坏”?

  受害人家属告诉记者,案发后,他们多次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询问案情,并要求调取监控、查看案发现场情况。相关办案人员当时告诉家属,他们到案发地——郑州市经五路与金水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大象舆情研究院走访过,案发地周围监控均已损坏,无法采集案发时现场的监控录像。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确有“案发地周围监控均已损坏,无法提供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的说明。

  记者走访案发现场发现,案发地南距繁华的金水路仅50米,北距金水河派出所100多米,西边10米远就是河南省委大院东墙。此处为省委安全重地,有24小时防暴定位车,有多名警察经常在经五路巡逻,东西南北半径50来米范围内监控摄像头在6个以上。而且所使用的监控探头大多为球形探头,这种监控探头设计时就考虑了连续工作在环境恶劣的室外的情况。

  监控探头“均已损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些不可能。

  案发现场及附近到底有多少个监控?几个坏了?何时坏的?怎么坏的?……事实不查清,一句“均已损坏”,难免让人生疑。

  疑问2:关键证据的关键页丢失?

  据受害人家属称,不仅“案发地周围监控均已损坏”,案件中“关键证据的关键页”也给弄丢了。

  据悉,据受害人家属所说的“关键证据的关键页”,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海超第一份口供中的其中一页。刘海超在这次口供录完后当即就被拘留。而同时被拘留的,还有同案犯陈军。就是这份重要的口供,关于案发现场的描述部分却丢失不见。

  警方2015年11月份向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报批嫌犯共5人,但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只批捕了一人。家属疑惑:“关键证据关键页的缺失,难道成了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的原因?”

  “关键证据的关键页”是如何丢的?又是谁给弄丢的?应有个交待。

  疑问3:绑架上车、车内行凶不追究?

  受害人家属称,律师曾提到过,案发当天,对受害人杨延方的伤害从企图绑架他上车就已经开始。

  案发第二天中午,受害人家属和现场目击者秦先生有过一次对话。秦先生说,当天报了两次警,第一次警察来,交待大家不要动手。“警察走后他们4个人强行想把杨老师(指杨延方)拉上车、绑架走,杨老师身子都已经拉到车上,但腿在外面,撕扯了好长时间没拉上去。”

  2015年10月13日23:35,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体格检查显示:受害人杨延方左耳有约4厘米撕裂伤、耳软骨外露,左右耳淤血黑肿。这是4个犯罪嫌疑人在车上将杨延方撕扯造成的撕裂伤,又在外面拳打脚踢加重了伤害,最终导致头、胸、腹、肺、肾、肋骨均受伤害。这些伤情究竟是哪些人动手、如何动手造成的?

  家属感到疑惑的是,这伙人绑架受害人杨延方上车、车内行凶为何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关注?

  疑问4:现场组织打人的女子未被追究?

  据受害人家属称,律师曾称,惟一被批捕的嫌犯张超3次亲口提到现场 “我听见有个女的喊‘打他(指打杨延方)’。” “一个女的喊‘打他(指杨延方)’……我打……之后刘某他们也都围上去打那个中年男子(指杨延方)。”

  现场有3个女子,牛倩倩被警方认为与伤人案件无关。其他2个女子就是康梦和丁青玲。

  现场有女的喊“打他、打他”,这个指挥打人的女子到底是谁?是两个女的分别喊?还是一个女的多次喊?

  她们是伤害案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何未被批捕、未被追究?

  疑问5:“劳资纠纷”是康梦母女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事情发生后,牛倩倩、康梦等人称,与公司有劳资纠纷。

  据知情人介绍,康梦和牛倩倩是公司前员工。之前,两人被公司派往人民网参加舆情分析师培训,每人费用9800元。公司和员工签有培训协议,协议约定:9800元培训费公司付5800元,另4000元先由个人垫付,取得合格证后每月返还个人400元,10个月还清。工作满2年后证书还给个人,若工作未满两年个人按协议赔偿给公司费用。

  但获得证书之后,康梦和牛倩倩仅工作了一个月便离职并加盟了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提出了索要证书的无理要求。此事康梦和牛倩倩10月13日之前已经提请劳动仲裁,但未被受理。

  10月13日下午5点左右,二人再次上门索要证书,杨延方表示之前已经多次协商,建议两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商无果,康梦和其母丁青玲叫人来闹事并打人致重伤。并非有些媒体所报道的,是劳资纠纷引起的冲突。

  康梦等人以劳资纠纷为借口前去闹事并致人重伤,是为了转移矛盾、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的形象博取同情,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疑问6:“另案处理”是否符合程序

  据悉,涉案7人中,牛倩倩被警方认为与伤人案件无关,张超被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福宽在逃,康梦、丁青玲、刘海超、陈军4人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被标注为“另案处理”。

  据悉,“另案处理”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适用于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在逃、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或送审要求,需要进一步侦察情况。

  律师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4年印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五条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第六条称,公安机关对适用“另案处理”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适用“另案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律师称,并未见到“另案处理”的相关材料。

  律师认为,由于目前关于“另案处理”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的欠缺,“另案处理”会产生诸多问题,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进行。律师和家属甚至担心,嫌疑人是在通过“另案处理”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据多家中央级媒体采访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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